A:
1.不休假加班費採計組長加給2天計給。
2.考績奬金以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說明:
1.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8月5日局給字第10000431951號 (以待遇調增後之數額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調 增後實際上班日數,其餘之日數,應以待遇未調增前之 數額核發)
2.某丙:調升組長後實際工作日僅30、31日 2個工作天, 所以主管加給最多以2天計給。
3.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第十八條規定:「年終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第一項)依本法給與之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