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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聘僱人員選擇將107年7月1日以後年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者,其於同年6月30日以前已提繳之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得否發還本人疑義一案,為使渠等人員確實瞭解相關權益,茲檢附「聘僱人員請領107年6月30日前離職儲金本息具結書」1份供參,請查照轉知所屬。

日期:107-11-15    資料來源:福利科

本府107年11月13日府人福字第1070190932號函諒達。

上版日期:1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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