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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於107年10月30日 (星期二) 前填復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節重大者,宜否列為公務人員任用之消極資格要件意見表,無者免回復。

日期:107-10-25    資料來源:人力科

一、依據銓敘部107年10月12日部特三字第1074657844號書函辦理。



二、服公職係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而公務人員任用法(下稱任用法)第28條所定消極資格要件,係基於國家確保公共福祉及增進公共利益,對於擔任公職之權利所為必要且合理之限制,銓敘部於107年9月25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考績法修正草案,業將涉及性侵害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列為公務人員應予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要件之一,是以,任用法宜否配合增訂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節重大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相關規定,仍須審慎衡酌,爰具旨揭意見表。



三、檢附旨揭意見表1份,請於本(107)年10月30日(星期二)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免備文)方式回覆(傳真電話:03-9251084,電子郵件:dper120@mail.e-land.gov.tw),無意見者毋須回復。


上版日期:10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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