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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經認證之學習機關(構)所開設學習課程,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三十小時,與其業務相關

日期:95-09-05    
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經認證之學習機關(構)所開設學習課程,每人每年最低
學習時數為三十小時,與其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十小時,薦任第九職
等以上主管人員之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不得低於二十小時,請鼓勵所屬參加各項
訓練研習。 
依據行政院於94年10月24日院授人考字第0940065393號函修正「行政院及
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要點」第四點為:各機關公
務人員參與經認證之學習機關(構)所開設學習課程,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
由二十小時修正為三十小時,與其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十小時,薦任
第九職等以上主管人員之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不得低於二十小時。參加學習總時
數超過三十小時者,得由各機關視其績效,酌予獎勵。其參加學習時數之多
寡,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升遷之評分參據。並請各單位鼓勵所屬參加各項
訓練研習。
上版日期:9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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