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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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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乙君98年6月大學畢業,98年取得合格教師證並於98.8.1起任職某國中(98及99學年度考核列4條1款、100學年度考核列4條3款),其自101-102學年度留職停薪前往大學研究所進修,103年8月1日復職,撰寫論文至104年12月畢業,並於12月20日取得碩士學位畢業證書及檢齊證件向該校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請問應核敘?何時生效? (製作日期1050330)

日期:105-09-10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核敘本薪275元,並自104年12月20日生效。


說明:
一、 乙君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245元起敘,採計98-99學年度之服務年資2年,提敘2級,核敘本薪275元,並自104年12月20日生效。
二、 100學年度四條三款留支原薪,101-102學年度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及103學年度8月1日復職起至104年12月撰寫論文亦屬進修期間需扣除,均不予採計。
三、 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2條附表說明第5點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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