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敘11級500薪點。
說明:
1.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該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改敘,爰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以較高學歷重行核敘,並准以245元起薪。
2.另依教育部93年4月9日台人(一)字第0930042695號函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得以新取得學歷改敘,並採計服務年資每滿1年提敘1級至本職最高薪止,惟應受「學歷與經歷抵觸者擇一採認」之限制。是以,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時,得按年採計其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提敘薪級至本職最高薪止。有關游師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5年6月止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依上開規定,不予採計。
3.採計A師曾任某校教師13年(091至103學年度),共計13年年資,成績考核列4條2款以上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准予提敘13級,核敘薪額如上。
4.碩士學分專班為非正式學籍,並未計算入進修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