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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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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君研究所碩士畢業具教育部國小教師證書,並參加地方特考三等考試錄取,實務 訓練 4 個月後經派代某國中幹事支薦任 6 等 本俸 1 級 385 俸點並先予試用 6 個月, 97 年 5 月 23 日試用期滿合格實授後繼續任職幹事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後參加某國中教師甄試 錄取自 104 年 8 月 1 日起聘,甲君 104 年另 予考核經核定為薦任第六職等年功俸 3 級 490 俸點,請問應核敘多少? (製作日期1050520)

日期:105-09-10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依規定核敘 370 元。


說明:
一、職前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於轉任教師時,得由下列三種方式「擇一」辦理:
  1.按學歷敘薪。若其職前年資低於依學歷起敘之薪額者,係屬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提敘薪級。
  2.以考試及格資格起敘(考試及格前之年資不予採計)。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不宜比照參加公務人員高考或相當之特種考試者,自230元改敘或起敘薪級。
  3.在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逕按其銓敘有案之俸級換敘支薪。
二、 甲君碩士畢業具教育部國小教師證書,自本薪 245 元起 敘,採計職前與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公務人員年資 (幹事:98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共計6年,依規定提敘6 級,核敘本薪350元。惟因採計職前服務年資後之薪級低於原經銓敘有案之薪級,得依原銓敘之俸級核敘並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甲君 104 年度另予考核經核定為薦任第6職等年功俸3級490俸點,相當教師370薪元,故依規定核敘370元。
三、 甲君依規定不予採計年資為:
1. 考試及格分發實務訓練期間之年資。
2. 試用期間6個月,尚不滿1年,不符「按年」提敘之規定。
97.5.23日合格實授至12.31及1041.1.1-7.31年資,各段均未任職滿 1年,無法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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