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規定核敘 370 元。
說明:
一、職前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於轉任教師時,得由下列三種方式「擇一」辦理:
1.按學歷敘薪。若其職前年資低於依學歷起敘之薪額者,係屬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提敘薪級。
2.以考試及格資格起敘(考試及格前之年資不予採計)。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不宜比照參加公務人員高考或相當之特種考試者,自230元改敘或起敘薪級。
3.在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逕按其銓敘有案之俸級換敘支薪。
二、 甲君碩士畢業具教育部國小教師證書,自本薪 245 元起 敘,採計職前與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公務人員年資 (幹事:98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共計6年,依規定提敘6 級,核敘本薪350元。惟因採計職前服務年資後之薪級低於原經銓敘有案之薪級,得依原銓敘之俸級核敘並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甲君 104 年度另予考核經核定為薦任第6職等年功俸3級490俸點,相當教師370薪元,故依規定核敘370元。
三、 甲君依規定不予採計年資為:
1. 考試及格分發實務訓練期間之年資。
2. 試用期間6個月,尚不滿1年,不符「按年」提敘之規定。
97.5.23日合格實授至12.31及1041.1.1-7.31年資,各段均未任職滿 1年,無法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