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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審定之日起(1050401)改敘245元。
說明: 1. 教育部94年1月12日台人(一)字第0930175624號函略以: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原則。 2. 依據「宜蘭縣政府所屬中小學代理教師敘薪簡表」,本縣所屬各級學校代理(課)教師敘薪,自95年8月1日起一律以學歷支薪,不採計職前年資提敘。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取得該教育階段、科(類)之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之合格教師證書,取得較高學歷者,得申請改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