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無法提敘。
法令依據及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9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103508號函,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於同一學年曾任不同職缺性質代理教師,年資接續且代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其未滿3個月年資得否與它段3個月以上年資併計,以累計積滿1年採計提敘1級支薪。
二、 查教育部97年2月27日台台國(四)字第0960114394號函釋,代理及代課教師之聘約期限,若與學校實際出缺之代理代課原因事實之存在時間一致,則無「代理原因跨學年度者,經該校教評會審議通過服務成績優良,得於新學年度開學日起繼續代理至原因消失為止」之情形;若代理及代課教師之聘約期限,較學校實際出缺之代理代課原因事實之存在時間為短,則雖代理及代課原因尚未消失,為因聘約期限已至,自應以聘約為準。
三、 另依教育部96年12月10日台國(四)字第0960175323號函釋,倘現職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後,以同一事由或其他事由繼續申請留職停薪,無論其申請留職停薪之發生時間是否在學期中,原代理教師因聘約已期滿,仍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視後續擬聘任期間長短,辦理聘任事宜。
四、 教育部98年5月7日台人(一)字第0980052080A號函規定,…其代課(理)期間連續1學年或未連續1學年,惟每次代課(理)在3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1年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於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1年提敘1級支薪。
五、 綜上,方師94年8月30日至9月19原係延長病假缺代理教師,嗣因其所代理職務教師於94年9月20日命令退休,該校復改聘其為懸缺代理教師,該段延長病假缺代理期間因未滿3個月以上,不得與後段懸缺代理教師年資併計提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