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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核敘本薪290元,並自105年3月9日生效。
說明: 甲君取得碩士學歷以本薪245元起敘,依104.12.27實施之「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