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提一級525薪點,自申請日105年6月21日生效。
說明:
1. 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規定: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 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
2.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3.呂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應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依碩士最高本薪525核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