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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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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呂師於教師待遇條例通過施行前經學校同意進修,並於105年6月21日取得碩士學位向所屬學校申請改敘,呂師原俸級500俸點,曾於外縣市代理教師2年並於88年8月取得正式教師,在89年介聘至本縣某校,在校年資(89-102學年)服務成績優良得採計17年年資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提敘多少級?薪點生效日為何? (製作日期1050623)

日期:105-09-10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提一級525薪點自申請日105年6月21日生效


說明:
1. 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規定: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 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
2.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3.呂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應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依碩士最高本薪525核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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