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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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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師目前薪額410薪元,自104年9月起至105年6月赴佛光大學進修。並於105年6月取得碩士學位。曾任宜蘭縣私立OO高級中學教師1年(88年08月至89年08月)及宜蘭縣立某國民中學教師8年(89年08月至97年08月)及本校教師7年(97年08月至104年07月),其中甲師99年11月至100年6月、100年8月至101年1月留職停薪。請問甲師105年6月提出改敘,可提敘幾級?(製作日期1050726)

日期:105-09-10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提敘14級,薪額525薪元


說明:
1.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該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  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改敘,爰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以較高學歷重行核敘,並准以245元起薪。
2. 該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3. 甲師扣除育嬰及進修年資後合計年資14年,以245起敘,改敘後薪額525薪元。
4. 甲師於103學年在先修班修習部份學分,因學分班未具學藉。不列入其進修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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