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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提敘14級,薪額525薪元。
說明: 1.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該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 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改敘,爰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以較高學歷重行核敘,並准以245元起薪。 2. 該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3. 甲師扣除育嬰及進修年資後合計年資14年,以245起敘,改敘後薪額525薪元。 4. 甲師於103學年在先修班修習部份學分,因學分班未具學藉。不列入其進修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