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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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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君於105年2月10日由甲機關調至乙機關服務,當月俸給如何發給? A君於105年3月31日不幸發生車禍,當晚不治身亡,則乙機關應如何核發A君3月份及4月份薪俸?(製作日期:1050414)

日期:105-09-10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一、 A君2月份俸給甲機關應發(全月俸給總額*9/29),乙機關應發全月俸給總額*20/29)。【105年2月當月為29日】
二、 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因此,A君3、4月份薪資發放如下:
         3月份:照常發給。
         4月份:須視A君死亡時間 跨越4月1日0時者,4月份全月發給,未跨越4月1日0時者,4月份不予發給。


說明: 
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 (年功俸) 及加給,均以月計之。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

 

上版日期:10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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