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月份俸給不用扣除。
2、5月20日(星期五)及5月23日(星期一) 皆請事假:要扣除5月俸給4日。
3、5月20日(星期五)請事假、5月23日(星期一)請休假:要扣除5月俸給1日。
說明:
1.68年7月31日68台楷典三字第24044號函略以:請事假超過規定限未滿1日,僅有半日者,尚無扣除俸(薪)給之規定。
2.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3.銓敘部94.9.2部法二字第0942519565號書函:重申該部62.1.19臺為典三字第47308號函釋規定,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如屬連續性者,自滿假之日起不予扣除例假日,按日扣除俸(薪)給,以及超過規定期限之事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雖無一定之期限,但機關長官得視請假事實予以核定。所指「如屬連續性者,自滿假之日起不予扣除例假日。」係指以「事假」為由申請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