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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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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黃師於104年8月29擔任代理教師,其1月1日至7月31日擔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請問本年度黃師之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算比例?(製作日期:10500623)

日期:105-09-11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1.比例為5/12。
      2.若為由代理教師轉換為契約進用教保員,則發給比例為12/12。
 
法令依據及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48835號函,(公立幼兒員契約進用教保員於年度中轉換身分之年終獎金計算疑義),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放事宜,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規定辦理。(依104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二、 查「一百零四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三、(三)規定略以,1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依所定基準發給1.5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2月1日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如12月1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並均以12月份所支待遇基準為計算基準。六、規定略以,軍公教人員12月份仍在職者,不論其當年在職年資是否銜接,依下列規定,由發給單位依其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1、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及離職再任人員,……;3、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臨時人員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所稱實際在職月數,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十二、規定略以,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及臨時人員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核發年終工作獎金。又上開注意事項所稱臨時人員係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2點第1款之規定。並不包括公立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
代理教師屬前開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比照核發年終工作獎金之人員,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向未列入前開注意事項之適用範疇,係由貴部(教育部)自行規範比照前開注意事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爰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同一年度轉任為代理教師,如同年12月仍在職者,其教保員年資尚不得依前開注意事項併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另依教育部101年11月1日臺國(三)字第1010170201號函釋,代理教師聘約期滿後依該進用辦法轉任契約進用教保員,倘同年12月仍在職者,代理教師任職期間得合併計算年終獎金,並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
上版日期:10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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