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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原敘較高俸級之590俸點照支,專業加給按委任第5職等支給。
說明: 1.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第3項: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 2.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