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待遇薪資

列印[另開新視窗]

Q:小華原銓敘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590俸點),若自願調任委任第1至3職等書記職務,其俸給及加給如何核發?(製作日期:1050520)

日期:105-09-10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原敘較高俸級之590俸點照支,專業加給按委任第5職等支給。


說明:
1.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第3項: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
2.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

 

上版日期:105-09-10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