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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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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乙為某縣立國中組長,102年10月8日某乙因病亡故,某乙有配偶及2名子女,女兒20歲就讀大學一年級,兒子18歲就讀高中二年級,某乙為91年1月1日初任公務人員。請問某乙死亡當月之俸給如何發給?某乙之撫卹案可否支領年撫卹金?某乙除了依規定的撫卹金、殮葬補助、公保死亡給付、服務獎章獎勵金及當年度的考績獎金、年終獎金、休假補助或不休假加班費等外,後續遺族照護部份可否發給三節慰金?其在學之子女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製作日期:1050330)

日期:105-09-10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1.某乙死亡當月之俸給皆按全月支給。
    2.不可以,只能支領一次撫卹金。
    3.後續遺族照護部份可以發給十年的三節慰金
    4.若公教人員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補助二分之一,至給卹終止,本案為支領一次撫卹金故其在學之子女不可以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 (年功俸) 及加給,均以月計之。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
二、 依據公務人員撫卹法第4條第一項(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
三、 銓敘部75年12月23日(75)臺華特一字第70724號函,支領一次撫卹金遺族應如何照護?(年撫卹金遺族照護)查「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公務人員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是以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支領一次撫卹金之遺族,每年三節應依該辦法規定予以照護:其照護方法依同辦法第五條規定,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三節,各機關得指派專人慰問遺族,並酌贈禮金;至其照護期限,該辦法並無明文規定,其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三節禮金致送年限,前經銓敘部函釋,得參酌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二兩款規定辦理,亦即: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十年,因公死亡者十五年,支領一次撫卹金之遺族,自得比照辦理:惟各機關亦得視財力(經費)情形及遺族實際狀況勘酌處理。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編製之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見問題問答集(103年3月)三十六、公教人員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答: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補助二分之一,至給卹終止。(行政院71年7月13日臺71人政肆字第20564號函)

 

上版日期:10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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