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開關
A: 1.A師應扣5日薪給。 2.代課費應由學校支付。
說明: 1.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略以:教師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2.104學年度A師已請事假5日家庭照顧家7日合計達7日,依上開規定續請假應按日扣除薪給,請假日自週四至隔週一(含星期假日合計5日)應扣薪5日,其所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