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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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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校黃師因安胎為由擬自105年4月1日起至105年6月30日止請假,應以何種假處理?請假期間之薪資及課務如何處理?(製作日期:1050520)

日期:105-09-11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黃師之安胎假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於依規定核給之病、事假均請畢後,得請延長病假,且不列入教師成績考核之事病假計算,安胎假係法定給假仍支薪,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或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津。


法令依據及說明:
一、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略以,「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二)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依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三,教師因事、病、休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其應支給代課人員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累積超過七日或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或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津。
 

上版日期:10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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