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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王師公假期間不得支領主管加給。
法令依據及說明 一、依教育部101.6.13.臺人(三)字第1010102280號函略以:教師在未具受聘主任之資格前,如經校長聘其兼任主任職務,應為代理主任,亦即代理該兼任性質之職務;至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1年2月6日起改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規定辦理。 二、王師請公假儲訓期間其主管職務加給依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應由核准之實際代理人支領主管加給,爰王師不得繼續支領主管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