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待遇薪資

列印[另開新視窗]

Q:某機關在104年度內有幾件代理主管職務10個工作天以上之情形,請問屆時104年度年終考績獎金中之主管加給應按多少比例計發給代理人?(製作日期:1050623)

日期:105-09-10    資料來源:wise小組

子題:1.104年11月10日~104年11月24日
        2.104年11月27日~104年12月14日
        3.104年12月30日~105年1月15日

A: 
        1.104年11月10日~104年11月24日:1/12
        2.104年11月27日~104年12月14日:2/12
        3.104年12月30日~105年1月15日:12/12


說明:
1.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1款: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2.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在考績年度內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或兼任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任職務之加給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除次年一月一日仍續代理或兼任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均以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上版日期:105-09-10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