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該師得併計職前曾任私立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請頒任職滿30年一等服務 獎章。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11月17日局考字第0950026500號函以:「公私立學校 教師任教年資請頒服務獎章之規定,依行政院秘書長74年5月31日台七十四教10121號函釋准 予併計在案。另查獎章條例95年1月11日修正後,其服務年資不以「連續任職」為要件。據 此,公立學校教師得併計私立學校教師年資核頒服務獎章,且不限於任教期間前後日期相銜 接,惟該段年資之併計,仍須以擔任私立各級學校專任合格教師年資為限。」
二、據上,該師得併計職前曾任私立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請頒任職滿三 十年一等服務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