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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銓敘部民國七十五年八月十三日(七五)臺華甄五 字第三八三六一號函釋:「……調職人員,如在調任新職 前,已經核定者,似以由原服務機關發佈為宜,如在調職 後始予核定者,……由原服務機關列舉獎懲事實,擬具獎 懲種類,送請新任機關參辦或發表,新任機關對原任職機 關獎懲建議應將辦理情形,或獎懲命令副本,函復原建議 機關,以免脫節。」據此,如調職人員之獎懲令在調任新 職前已經核定者,由原服務機關發佈,如在調職後始核定 者,原服務機關僅具獎懲建議權責。是以,所詢調職人員 於原任職機關所發生獎懲案件,經原機關考績會決議後, 於送請新職機關依程式辦理,該新職機關可否變更原任職 機關考績會之決議疑義一節,仍宜依上開規定辦理。(銓 敘部89.04.27.(八九) 銓二字第一八八六0一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