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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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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乙於102年3月結婚,103年1月1日起擔任公務人員,104年1月10日離婚,105年5月15日再與原配偶結婚,請問某乙可否請婚假並請領生活津貼之結婚補助? (製作日期:1050623)

日期:105-09-10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1.可以請婚假。
   2.不可以申請結婚補助。


說明: 
●查銓敘部65年3月26日65臺謨典三字第08011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離婚後與原配再婚者,准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給予婚假兩星期(按現為14日)。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四、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三)生活津貼部分:
1.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其基準如下:
 (1)婚、喪、生育補助,照附表八規定支給。
 (2)子女教育補助,照附表九規定支給。
●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結婚補助)
  限制: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本案某乙因與原配偶結緍,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上版日期:10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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