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補助304元。
說明:
1.公教人員本人或配偶應優先適用各種社會保險〈公保、勞保、國保等〉之規定,請領其生育給付。惟其請領金額較婚喪生育補助表之補助基準為低時,該公教人員得檢附證明請領兩者間差額。
2.本案夫妻薪額一樣,但因算法不同,生活津貼補助依月算,公保算至日,教師每年8月1日考績晉級,因此本案雖薪額相同,仍有差額。
3. 李師104年7月薪俸410薪元(34430元)104年8月起俸額430薪元(35425元)回推六個月平均俸34762元。生育補助應為69524元,李妻由公保申請補助為69220元,故再補予差額3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