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開關
A:
可以。
說明: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請領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者,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於10年內在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核發(人事總處102年7月15日總處給字第1020040477號E-mail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