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以。
說明: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規定,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所稱「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計算方式係以公教員工請領該學期子女教育補助時,以該學期開學日為基準往前推算6個月期間,其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6計算(如在3月申請,往前推算6個月為2月、1月、104/12月、104/11月、104/10月、104/9月)。
(二) 該子女推算申報前6個月總所得(12000+10000)*5=110,000元所得均除以6計算結果110,000/6=18,333元,未超過當年度勞工基本工資。
以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之勞工基本工資認定,(104年7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將由現行新臺幣19,273元調整為20,0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