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賴師可以請領補助,於10年內在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核發。
法令依據及說明
一、依行政院99年12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70258號函略以,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其中結婚及生育補助部分,自即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部分,自99學年度第2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二、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請領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者,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於10年內在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核發。(人事總處102年7月15日總處給字第1020040477號E-mail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