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核給婚假8日。
二、不合發給各項生活津貼。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因結婚者,給婚假八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二、 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二點本要點適用範圍,指下列各類人員:(一)政務人員(含特任、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各部政務次長及其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二)各機關公務人員、雇員及技工、工友。(三)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四)國軍官兵。
適用單一薪酬之約聘(僱)人員,因非支領一般公教人員待遇,故不合發給各項生活津貼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