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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可以。
說明: 依行政院99年12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70258號函文,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其中結婚及生育部分,自991215起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部分,自99學年度第2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