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以。
說明: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規定,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所稱「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計算方式係以公教員工請領該學期子女教育補助時,以該學期開學日為基準往前推算6個月期間,其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6計算(如在9月申請,往前推算6個月為8月、7月、6月、5月、4月、3月)。
(二) 如該6個月期間非每個月均有所得者,則亦均除以6計算(子女僅工作2個月X25,000元=50,000元,50,000/6=每月8,333元)。
(三) 以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之勞工基本工資認定, 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原人事局96年8月17日局給字第096006320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