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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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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3年9月某甲檢齊證件向所屬機關申請就讀私立○○大學孩子之子女教育補助,該子女利用暑假期間至私人公司打工賺取學費,每個月25,000元待遇,2個月共領得50,000元薪資,以繳付學費。某甲是否得向機關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製作日期1050414)

日期:105-09-10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可以。
說明: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規定,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所稱「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計算方式係以公教員工請領該學期子女教育補助時,以該學期開學日為基準往前推算6個月期間,其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6計算(如在9月申請,往前推算6個月為8月、7月、6月、5月、4月、3月)。
(二) 如該6個月期間非每個月均有所得者,則亦均除以6計算(子女僅工作2個月X25,000元=50,000元,50,000/6=每月8,333元)。
(三) 以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之勞工基本工資認定, 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原人事局96年8月17日局給字第0960063205號函)

 

上版日期:10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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