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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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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慧為某國中教師,其子就讀南華大學,其註冊單上註明學費38,607元、雜費7,990元、其他代辦費用合計10,110元、減免22,197元,註冊單總計應繳34,510元,其請問小慧可否直接以其總計應繳金額34,510元向服務機關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製作日期:1050520)

日期:105-09-10    資料來源:wise小組

A:

   不可以。

說明: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編製之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見問題問答集(103年3月)

三十四、公教員工子女就讀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之專門學程,可否按私立高職標準支給子女教育補助?
答:因高中以上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係參酌各級學校學雜費訂定(係指「學費」及「雜費」二項,不包括代收代辦費或實習費等其他項目),且綜合高中各年級之學費均與高級中學相同,雜費項目之數額與高級中學相當,爰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私立高中標準支給。(原人事局98年10月6日局給字第0980028846號函)
二十五、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大學一年級享有新生入學優惠補助,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考量目前各大專校院提供之各項助學補助目的、型態及經費來源不一,宜由各大學予以釐清說明:
(一) 如其性質非屬政府提供之獎助,亦非屬減免學雜費,得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如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之子女教育補助。
(二) 如其性質相當優秀學生獎學金,得依該表表定數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本總處102年12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200566901號函)
本案小慧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僅可申請24,400元,其計算方式如下:學費38607+雜費7990=46597-減免22197=24,400元

 

上版日期:10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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