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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幹事自行切結有扶養暨營辦其喪葬事實,得領取繼父喪葬補助。
法令依據及說明: 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88年6月30日88局給字012879號規定:「公教員工之繼父母死亡,如經申請人自行切結有扶養暨營辦其喪葬事實,同意在不重領兼領原則下從寬就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擇一報領喪葬補(互)助。」 二、 故申請繼父母之喪葬補助必需符合前項規定。所需檢附之文件,除自行切結有扶養暨營辦其喪葬事實外,宜另檢附母之戶籍謄本(證明母與繼父之婚姻關係)及申請人本人之戶籍謄本,以為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