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各機關編制表訂定或修正自101年1月1日以後生效者,備考欄加註文字修正為「內○人得列○任 第○職等」。
【說明: 有關列薦(委)任,部分員額得列簡(薦)任職稱之官等、職等欄填列薦(委)任之官等 及職等,其於備考欄原加註「內○人得列○任」,因上開加註方式無法逕由編制表得知其職等, 以及考量現行各層級機關類此職稱得列簡任部分,依機關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而有不同之列 等,為期明確,是類職稱備考欄加註文字體例,業經本(100)年12月15日考試院第11屆第167 次會議同意修正為「內○人得列○任第○職等」,以上開考試院會議審議之組編案係自101年1月 1日生效,爰嗣後各機關編制表訂定或修正自101年1月1日以後生效者,均依上開體例辦理。
(參考函釋:銓敘部100年12月29日部法四字第100353840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