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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將於最近二年內屆齡退休,符合暫緩調任事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應敘明理由報請人事總處核准A暫 緩調任。
說明:
依據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20點規定略以:「(第1項)人事主管職期, 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因業務特殊需要或家庭因素,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得延長一年。(第2項)有下 列情形之一並報總處核准者,得暫緩調任:(一)最近二年內屆齡退休或已申請自願退休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