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某甲應應俟實務訓練期滿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再經試用期滿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才得兼任該校人事管 理員職務(原則上為10個月後);又,某甲於兼任人事管理員滿1年後,即得應徵其他機關學校委任或 薦任人事主管職務。
說明: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6項規定,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據上,甲不得於 考試分發報到當日同時兼任A校人事管理員職務,應俟實務訓練期滿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再經試用期滿 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才得以兼任人事管理員。
二、「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 7點規定:「(第1項)派充委任或薦任人事主管職務者,應具有一年以上人事行政工作經驗... (第 3項)第一項所稱人事行政工作經驗,包括專任、兼任(辦)人事行政工作之經驗在內。」
據上,甲於 兼任人事管理員滿1年後,即得應徵其他機關學校委任或薦任人事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