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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事故受傷,雖非因直接執行職務之行為所致,惟其他於辦公時間 內上班所必要之行為,如簽到、簽退、上下樓梯、搭乘電梯、領用文具物品、上洗手間或倒開 水等,得從寬認定為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之執行職務行 為。公務人員雖非於辦公時間發生危險受傷,如確係執行職務滋生危險以致受傷者,仍得依請 假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辦理。至於公務人員非於辦公時間內受傷,如與執行職務無關或非上 班所必要之行為者,仍不宜核給公假療治。(銓敘部94年6月9日部法二字第0942512121號書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