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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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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甲93年11月8日初任公務人員,其當兵年資1年10個月,於103年4月15日至103年5月15日 育嬰留職停薪,並於103年5月16日復職,其104年休假幾天?

日期:104-08-12    

A:

104年休假按其103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28天(28*12/12)

說明: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略以,「(第7條第1項)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1年 者,第2年起,每年應給休假7日;服務滿3年者,第4年起,每年應給休假14日;滿6年者,第 7年起,每年應給休假21日;滿9年者,第10年起,每年應給休假28日…。(第8條第2項) 因 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 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但侍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 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第19條第2項)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 民國104年1月1日施行。」次查,銓敘部79年12月24日(79)臺華法一字第0487097號函 以,公務人員下列年資得於轉任公職併計休假:1.服軍職年資不論為志願役或義務役之年 資…。又查銓敘部95年9月6日部法二字第0952695696號函略以,公務人員之休假年資,於不 重複採計之前提下,均係按月採計。 二、某甲服務年資併計軍職年資,計算如下: 93年11月8日-103年4月14日計有9年5個月7天(9年6個月) 103年5月16日-103年12月31日計有7個月16天(8個月),併計 軍職年資1年10個月,合計12年,休假天數28天。104年休假按 103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應核給28*12/12=28天

上版日期:10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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