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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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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務人員奉派出差受傷,經住院治療後,得否續請公假休養或療治?

日期:104-01-16    

A:

一、查公差係公務人員奉長官之指派,離開辦公處所,執行與本職有關之公務。因此,公差為 處於執行職務狀態,僅其執行職務之地點須離開其固定之辦公場所而已。

二、銓敘部79年1月12日79台華法一字第0351768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受傷經住院 治療後,遵醫囑返家繼續休養或療治,而仍不能銷假到公者,如有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 並經機關首長核實確係行動不便者,得續給公假。其中規定之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係指 由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而言,以其具有法定效力,故公務人員可據以向服 務機關辦理請假手續;至於其中規定,需經機關首長核實確係行動不便者,旨在課以機關首長 核實給假之責任。如果機關首長對於是否行動不便之認定,認為有必要依據合法醫療機構或醫 師於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認定時,公務人員自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機關首長作為認定之參 考。(銓敍部81年6月1日81台華法一字第0715107號函)

上版日期:10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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