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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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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李君103年度5月底擔任某國小約僱人員,於104年1月1日續僱,請問何時才可使用國民旅遊卡?其額 度有多少?

日期:104-08-28    

A:

李君103年5月底報到,自該年5月起算到12月底止計8個月,不足1年依比例核算,於104年起核給慰 勞假5日(7日*8/12=4.66)。國民旅遊卡得申請額度每日以1143元計算,核給5日計5,715元。

說明:一、查行政院97年3月12日院授人考字第0970060937號令修正發布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規定:「(第1項)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1年者,第2年起,每年應給 慰勞假7日;服務滿3年者,第4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14日;滿6年者,第7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21 日…。(第2項)初聘僱人員於2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率,於次年1月起核給慰 勞假;其計算方式,依前條第2項規定。…(第4項)聘僱人員符合第1項慰勞假規定者,其應休畢之慰 勞假,得酌予發給補助費。但補助費發給日數,不得超過14日。」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 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略以:「...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 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計算...」

上版日期:10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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