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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 定為之。」第48條第2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 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準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 者,其始日均不計算在內。爰就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上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 定:「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本部前於95年4月12日以部法 二字第 0952629903號電子郵件略以,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所定婚假,依行政程序法第 48條第2項規定,應自結婚日之翌日起1個月內請畢。…喪假請畢期間,依前開說明,自應依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算法,自死亡之翌日起百日內請畢。(銓敘部97年3月10日部法 二字第097291498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