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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擔任國立大學約聘僱臨時人員,其薪資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計畫暨民間團體委辦計 畫提成之管理費項下支付之年資,於轉任為公務人員後,如確係國立大學本於職權所僱用,且 在政府預算經費項下支薪者,得依按月支薪臨時人員服務年資併計規定辦理。(銓敍部87年3 月16日87台法二字第159739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