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差勤管理

列印[另開新視窗]

Q:學校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於101年9月7日聘任專任運動教練A,請問A是否得 申請休假及旅遊補助?如果可以,102學年度得申請休假幾天?得申請旅遊補助多少?

日期:104-08-28    

A:

專任運動教練A於101學年度服務年資計有11月,102學年度得申請休假天數6.5天 (7*11/12=6.42),得申請旅遊補助7,430(1,143*6.5=7,429.5)。

說明:一、「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教練之休假,準用學校兼任行 政職務教師之規定。又教育部體育署102年4月26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20012814號函略以: 「...有關教練旅遊補助及不休假獎金部分,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並準用 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辦理...」。二、「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 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 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第2項)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 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3項)...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 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 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略以:「...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 例核發,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計算...」。 

上版日期:104-08-28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