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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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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留職停薪期滿復職人員,其復職當年度之事假如何計算?

日期:104-01-16    

A: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第一項〉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因事得請事 假,每年准給5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第二項〉前項第1款 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1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 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再查銓敘部96年6月6日部法二字第0962810997號書 函釋略,留職停薪人員於回職復薪當年之事假日數,須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銓敘部96年7 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62831913號書函)

上版日期:10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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