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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公務人員服務年資是否中斷,處理方式如下:一、如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中斷:不宜保留至新 職機關繼續實施。二、如公務人員服務年資未中斷:因涉及機關內部出勤管理事項,宜由各機 關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說明:查行政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規定,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 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復查銓敘部88年9月13日88台法 二字第1801786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時,屬公務人員身分之結束, 應於原任職機關將各項權益結算,較為明確。所詢各機關員工在原機關已有加班事實而尚未補 休完畢者,因職務遷調,未補休之時數(仍於規定期限內)可否保留至新職機關繼續實施一節, 視公務人員服務年資是否中斷,處理方式如下:一、如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中斷:不宜保留至新 職機關繼續實施。二、如公務人員服務年資未中斷:因涉及機關內部出勤管理事項,宜由各機 關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核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12月12日局考字第0950032962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