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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要點」第7點略以,政府機關及 其所屬訓練機構或委託之學術機構、立案之學校、公立社會、文化、教育機構開設之學習課程 如以網路學習、讀書會或學術研討會等方式進行者,其時數由各該機關(構)自行認定。復查 本局94年12月27日局考字第0940066371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奉派擔任教授課程,得予登錄學 習時數,惟考量是否相同課程反覆教授皆得登錄學習時數,仍宜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