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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3月21日局考字第0970061134號函示,為應各機關業務需要,依聘 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服務機關得 依聘用條例之規定再進用聘用人員辦理。又前開替代人力於聘期屆滿或原聘用人員回職復薪時 應即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續聘,其相關權利義務應於聘用契約中予以明定,俾免滋生爭 議。另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各 機關得比照上開規定僱用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