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不服平時考核獎懲結果者,應向所屬學校提起救濟;不服年度 成績考核結果者,應向宜蘭縣政府提起救濟。
說明:
一、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教練成績考核經核定 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之教練,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 關。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前二項考核, 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第三項逕行改核時,以該機關為考核 機關。」惟該辦法對於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等未訂有明文。
二、依據教育部103年5月15日臺教授體字第1030008663號函釋:
「(一)查「各級學校專任 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4條規定之立法理由略以:「教練成績考核核 定後,應提供教練不服成績考核結果時,提起救濟之管道…」究其立法意旨,係考量是類人員 之體育專業,有關專任運動教練平時考核、成績考核並未改變或影響該身分部分,爰僅針對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設計申訴管道。
(二)次查本辦法對成績考核、平時考核獎懲令,僅規定教示 救濟之程序,未規定受理機關,爰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立受理機關之規範。
(三)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得依以下原則決定受理機關:1.不服平時考核:由原辦理學校受理。2.不服年度成 績考核: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受理。」
三、據上,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不服平時考 核獎懲結果者,應向所屬學校提起救濟;不服年度成績考核結果者,應向宜蘭縣政府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