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成績考核

列印[另開新視窗]

Q:考績年度內所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年終考績是否一定可以考列甲等?

日期:98-08-13    

A: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 操行、學識、才能行之。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對於公務人員得考列甲等及不得 考列甲等之條件,均有明確規定,公務人員必須在考績年度內具有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 件二目以上的具體事蹟,才得評列為甲等。考績年度內所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係符合 得考列甲等的一般條件之一,並不一定可以考列甲等。公務人員的考績係各機關主管權責,應 由各機關確依考績法相關規定辦理。

上版日期:98-08-13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