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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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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務人員離職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後,如受刑事判決而有應予免職之情 事,得否再核發免職令?

日期:104-08-18    

A:

公務人員離職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後,如受刑事判決而有應予免職之情 事,毋庸再核發免職令。

【說明:公務人員離職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後,嗣受刑事判決確定,有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應予免職情事者,因已無現職可免,權責機關事實上無法核發免職令, 惟服務機關應將是類人員之刑事判決結果詳實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並函報銓敘部登記,俾使該 部人事資料登錄完備並有利於相關資料之控管。至如當事人於離職或撤職停止任用期滿,復再 任公務人員後,始接獲刑事判決確定,有任用法第28條規定應予免職情事者,仍應由權責機關 依規定核發免職令予以免職,並依規定報送該部辦理登記。〈參考函釋:銓敘部99年12月7日 部特四字第099318985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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